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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王世英、郑菊清等与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世英;郑菊清;王镇涛;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王世英,男,1947年2月13日生,纳西族,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郑菊清,女,1950年7月8日生,纳西族,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王镇涛,男,1976年10月1日生,纳西族,住丽江市古城区。被告:赵林,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云兴,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英、郑菊清、王镇涛诉被告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处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英、郑菊清、王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3188.5元,由原告王世英、郑菊清、王镇涛承担。审 判 长  顾 银代理审判员  邹正琴人民陪审员  和四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