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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超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400号 罪犯郑超,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庐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3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超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