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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军点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海陶瓷总公司与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鑫海陶瓷总公司,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军点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鑫海陶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仕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点军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的银行存款249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提取宜昌市三峡输送机械制造公司的收入(拆迁补偿款)249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李志广审判员 ;任细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