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陈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陈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张永刚。被告陈李华。原告张永刚与被告陈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丹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刚诉称,原告与被告哥哥陈宝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0日,陈宝华称其妹妹陈李华因投资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导致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6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原告碍于朋友情面先后多次将76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陈李华,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十一期间,经双方结算利息共计24万元,由被告陈李华再次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承诺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6万元及利息24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认为,因被告陈李华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灌南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