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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海侠与高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侠,高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597号原告:刘海侠,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太康村砬子前屯。身份证号码230125196708142921。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铁西六道街213栋1单元5层13号。身份证号码2103031969031820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负责人:田泽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侠因与被告高德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侠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