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春岸与刘卡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1号原告何某,女,住广西陆川县清湖镇。被告刘某,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小事而争吵,家公家婆对我非常不满,对我百般刁难虐待,常常语言污辱、伤害我。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现已分居半年多,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与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为了家庭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