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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减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石震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减字第01178号罪犯石震飞,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震飞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6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石震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四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震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