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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苏万佳与刘娜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字第00192号原告苏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