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与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蔡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兆民,厅长。上诉人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投入了500多万元对大楼未完工的部分进行施工,还出资对大楼公共部分进行施工,被上诉人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任何的异议。但施工结束后十多年,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敷衍上诉人,拒不支付。因此本案讼争标的在1000万元左右,超过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诉讼标的金额是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对诉讼标的额的确认,一般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准。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起诉上诉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5688549.44元(实际应计至上诉人腾房之日至),该诉讼标的额未超过800万元,未达到本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