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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字初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字初第133号原告白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