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字初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字初第133号原告白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