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书乾与文信章、薛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乾,文信章,薛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719号原告李书乾,男,汉族,1942年5月2日生。被告文信章,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被告薛遂云,女,汉族,成年,系被告文信章之妻。原告李书乾诉被告文信章、薛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 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