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静洁与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洁,黄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黄静洁,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包乾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文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凤,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洁与被告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静洁在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