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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费建国与郏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建国,郏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3664号申请执行人费建国,男,198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城东村梅子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3********。被执行人郏明民,男,198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道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8********。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633、635号1-2层、639、64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费建国与被执行人郏明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08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已自动履行111990.89元且已完毕,被执行人郏明民下落不明,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36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