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楚加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楚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47号罪犯楚加友,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2)谯刑初字第09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楚加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亳刑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楚加友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楚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楚加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楚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楚加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