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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某某,女,44岁。被告吴某某,男,43岁。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