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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岑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某,男,1960年7月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罗镜镇某某村委村副主任,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天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某是某某镇某某村委干部。2014年10月份,吴某乙将其承包种植的位于广东省罗定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山场道路两旁的桉树交由被告人岑某砍伐,并约定由被告人岑某办理砍伐手续。同年11月1日至3日,被告人岑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欧某某等人使用油锯对该山场道路两旁的桉树进行砍伐。被告人岑某将砍伐下来的按树裁成每段2.6米堆放在山场。经鉴定,被岑某滥伐的林木共430株,蓄积量为21.1立方米,出材量为15立方米。2014年11月12日,罗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受理了本案,同日被告人岑某到罗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自动投案,主动交待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梁某甲、欧某某、梁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图照;鉴定意见;滥伐林木面积鉴定意见;罗定市林业局证明;新西村委会证明、山地租赁合同;砍伐工具相片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