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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韩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201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