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韩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201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