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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全忠与朱建明、刘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权)忠,朱建明,刘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朱全(权)忠。被告朱建明。被告刘传林。原告朱全忠与被告朱建明、刘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全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明、刘传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5日,被告朱建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刘传林提供担保。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3年6月5日还清,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建明、刘传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朱权忠现金伍万元正(50000)。于2013.6.5日还清。担保两年。借款人:朱建明,担保人:刘传林。2012.6.5”。借条上有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有两被告的签字。被告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老户人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建明欠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朱建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传林作为担保人,对该5万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建明偿还原告朱全忠借款5万元。二、被告刘传林对该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传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明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朱建明承担(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九昌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静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