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成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世才、胡媛媛,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