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小霞与赵仕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原告李小霞诉被告赵仕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原民事调解书被告身份信息“被告:赵仕琛,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1号大院401房。”应补正为“被告:赵仕琛,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1号大院1号401房。”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嘉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