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士礼与陈敬伟、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礼,陈敬伟,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465号原告王士礼。被告陈敬伟。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齐鲁大厦1205-1208。法定代表人杨海煜,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士礼与被告陈敬伟、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陈敬伟、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敬伟、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