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荣强。被告季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季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