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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与代杰松债权公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代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杰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钟祥市公证处(2012)鄂钟祥证字第20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代杰松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代杰松使用的DFL3120B1车牌号为鄂DB10**东风商用车一台,扣押期间车辆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但不能使用及随意处置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 洪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前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