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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宝军盗窃罪,赵宝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宝军,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07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宝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宝军卖给张有爱(已判决)、常海生(已判决)夫妇电动自行车12辆(经鉴定价值共计15970元)。1、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蓝银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50元。赃物已追回。2、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红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赃物已追回。3、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粉红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80元。赃物已追回。4、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红色木兰牌电动自行车。赃物未追回。5、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黑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赃物已追回。6、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五羊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赃物已追回。7、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粉色小飞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被追回。8、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卖、常海生一辆被盗的黄色新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赃物已追回。9、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受害人付利忠丢失的黄白相间小鸟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360元。赃物已追回,返回失主。10、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桔黄色捷马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20元。赃物已追回。11、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粉红色喜德盛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追回。12、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红色捷马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追回。二、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宝军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改锥等作案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入室盗窃19次。所盗财物经鉴定价值51930元,现金25260元。1、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公交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告人郑某乙家中,盗窃现金8000元,一台联想B45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290元),一个粉红色小挂包。该小挂包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2、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道北西街29号,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一块依波女士手表(经鉴定价值1350)元、一台ipad4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2790元)、一条金项链带玉坠,一枚金戒指、一把工艺品刀、一个钱包。手表、刀、钱包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3、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铁建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206元)、一瓶五粮醇(经鉴定价值60)、一块镶钻玉牌、一对银手镯。银手镯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4、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常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一枚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428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5376元)、一副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569元)、一个玉镶金挂坠,一条工艺品佛吊坠项链。工艺品佛吊坠项链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5、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北晨花园,采用撬窗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段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一台联想B475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720)、两个银锁、一个金挂坠、一本装满硬币的钱币册。钱币册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6、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安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一条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650元)、一个银手镯、20多枚清朝年间制铜钱。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7、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郑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赃款已挥霍。8、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站北街站北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个乔丹牌双肩包。双肩包已追回,失主认领。9、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玉湖路晨光小区(煤运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600元,一个女士挎包。赃款已挥霍。10、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何某家中,盗窃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一个金吊坠、一条金项链。赃物未追回。11、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新建北路农村信用社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白某家中欲盗窃财物时,因白某回到家中,赵宝军从窗户逃走。12、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定阳路顺驰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郝某家中,盗窃现金60元,两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两枚金戒指、一枚金耳环、9块银元、一部苹果平板电脑。赃物未追回。13、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北晨花园,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成某家中,盗窃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200元)。赃物未追回。14、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天星锦苑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侯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一瓶酒。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15、2011年1月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元,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200元)、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富士达数码相机、一个电脑包。赃物未追回。16、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一部iphone4s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一部ipadmini(经鉴定价值1600元)、一部ipad(经鉴定价值1800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719元)、一个千足金虎形吊坠(经鉴定价值1410元)、一条白金项链。赃物未追回。17、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玉湖路煤运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丙家中,盗窃现金4000余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4719元)、一个千足金手镯(经鉴定价值6713元)、一个千足金佛吊坠(经鉴定价值1732元)、一个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103元)、三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690元)、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赃物未追回。18、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上东庭院,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中,盗窃一本面值400元的纪念币册、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块希腊产的手表、赃物未追回。19、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天星锦苑,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曲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二瓶汾酒(经鉴定价值640元)、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块希腊产的手表、赃物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宝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赵宝军辩称,该只向张有爱、常海生夫妇卖过3、4辆电动自行车,公诉机关指控该盗窃的第6、7、9、10、11、14、15、17、18、19起该认可,其余第1、2、3、4、5、8、12、13、16起盗窃该不认可,该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宝军卖给张有爱(已判决)、常海生(已判决)夫妇电动自行车12辆(经鉴定价值共计15970元)。1、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蓝银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50元。赃物已追回。2、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红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赃物已追回。3、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粉红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80元。赃物已追回。4、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红色木兰牌电动自行车。赃物未追回。5、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黑色艾博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赃物已追回。6、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五羊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赃物已追回。7、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粉色小飞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被追回。8、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卖、常海生一辆被盗的黄色新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赃物已追回。9、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受害人付利忠丢失的黄白相间小鸟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360元。赃物已追回,返回失主。10、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一辆被盗的桔黄色捷马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20元。赃物已追回。11、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粉红色喜德盛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追回。12、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在榆次区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卖给张有爱、常海生一辆被盗的红色捷马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赃物已追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有爱、常海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二人系夫妻,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张有爱在榆次道北西街其大女儿婷婷家居住期间,该二人在榆次道北西街防保中心附近向一个吸毒人员买过电动自行车,张有爱买过十二辆,常海生参与买过七辆,共十二辆。卖了九辆,丢了一辆,家里还有两辆,卖电动自行车的告诉该他就是偷电动自行车的。2、辨认笔录。张有爱、常海生在侦查机关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卖给该二人自行车的赵宝军。3、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张有爱、常海生从赵宝军处买的电动自行车和卖出的电动自行车共十二辆已扣押十一辆,发还给被害人。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2)榆刑二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有爱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常海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5、被告人赵宝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交代,强强让该代卖电动自行车,该在道北西街附近向婷婷的母亲卖过四辆电动自行车。6、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能估价的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15970元。7、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07)榆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8月2日被告人赵宝军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8、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7日被告人赵宝军因吸食毒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盗窃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宝军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改锥等作案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入室盗窃19次。所盗财物经鉴定价值51930元,现金25260元。1、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公交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告人郑某乙家中,盗窃现金8000元,一台联想B45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290元),一个粉红色小挂包。该小挂包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2、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道北西街29号,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一块依波女士手表(经鉴定价值1350)元、一台ipad4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2790元)、一条金项链带玉坠,一枚金戒指、一把工艺品刀、一个钱包。手表、刀、钱包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3、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铁建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206元)、一瓶五粮醇(经鉴定价值60)、一块镶钻玉牌、一对银手镯。银手镯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4、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常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一枚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428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5376元)、一副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569元)、一个玉镶金挂坠,一条工艺品佛吊坠项链。工艺品佛吊坠项链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5、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北晨花园,采用撬窗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段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一台联想B475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720)、两个银锁、一个金挂坠、一本装满硬币的钱币册。钱币册已追回,失主认领,其余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6、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安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一条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650元)、一个银手镯、20多枚清朝年间制铜钱。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7、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郑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赃款已挥霍。8、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站北街站北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个乔丹牌双肩包。双肩包已追回,失主认领。9、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玉湖路晨光小区(煤运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600元,一个女士挎包。赃款已挥霍。10、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何某家中,盗窃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一个金吊坠、一条金项链。赃物未追回。11、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新建北路农村信用社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白某家中欲盗窃财物时,因白某回到家中,赵宝军从窗户逃走。12、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定阳路顺驰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郝某家中,盗窃现金60元,两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两枚金戒指、一枚金耳环、9块银元、一部苹果平板电脑。赃物未追回。13、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北晨花园,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成某家中,盗窃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200元)。赃物未追回。14、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天星锦苑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侯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一瓶酒。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15、2014年1月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书林世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元,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200元)、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富士达数码相机、一个电脑包。赃物未追回。16、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华悦骏景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一部iphone4s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一部ipadmini(经鉴定价值1600元)、一部ipad(经鉴定价值1800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719元)、一个千足金虎形吊坠(经鉴定价值1410元)、一条白金项链。赃物未追回。17、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玉湖路煤运公司宿舍,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丙家中,盗窃现金4000余元,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4719元)、一个千足金手镯(经鉴定价值6713元)、一个千足金佛吊坠(经鉴定价值1732元)、一个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103元)、三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690元)、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赃物未追回。18、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上东庭院,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中,盗窃一本面值400元的纪念币册、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块希腊产的手表、赃物未追回。19、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宝军到榆次区天星锦苑,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曲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二瓶汾酒(经鉴定价值640元)、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块希腊产的手表、赃物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乙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5月24日,该母亲晚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8000元,联想B450笔记本电脑一台。2、被害人张某甲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5月25日下午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0余元,一块依波女士手表、一台ipad4平板电脑、一条金项链带玉坠,一枚金戒指、一把工艺品刀、一个钱包。3、被害人韩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6月5日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20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瓶五粮醇、一块镶钻玉牌、一对银手镯。4、被害人常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8月22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0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一个玉镶金挂坠,一条工艺品佛吊坠项链。5、被害人段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8月27日下午17点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500元,一台联想B475笔记本电脑、两个银锁、一个金挂坠、一本装满硬币的钱币册。6、被害人安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11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00元,一条中华香烟、一个银手镯、20多枚清朝年间制铜钱。7、被害人郑某甲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17日晚上22时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400元左右。8、被害人王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20日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个乔丹牌双肩包。9、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26日18时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600元,一个女士挎包。10、被害人何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27日晚上20时15分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一个金吊坠、一条金项链。11、被害人白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日晚上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笔记本充电器一个。12、被害人郝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2日下午4点半左右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60元,两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两枚金戒指、一枚金耳环、9块银元、一部苹果平板电脑。13、被害人成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3日中午14点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4、被害人侯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底离开家,到了12月15日,物业给该打电话,说家中被盗,该回来后经清点丢失现金100元,一瓶酒。15、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1月5日晚上20点30左右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00元,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富士达数码相机、一个电脑包。16、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1月8日晚上19点回家,21点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部iphone4s手机经鉴定、一部ipadmini、一部ipad。一条金项链、一个千足金虎形吊坠、一条白金项链。17、被害人刘某丙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1月15日下午16点左右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4000余元,一条金项链、一个千足金手镯、一个千足金佛吊坠、一个金戒指、三条芙蓉王香烟、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18、被害人张某丙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1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物业给该打电话说家中被盗,该回去后经清点,丢失一本面值400元的纪念币册、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19、被害人曲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1月28日早7点50分从太原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700元,二瓶汾酒、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块希腊产的手表、赃物未追回。20、刘楞牛在侦查机关的证言。2014年1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该正在小区值班,听见有人喊抓小偷,于是就赶紧跑过去,到了12号楼下看见一个男子正向小区围墙跑去,翻墙跑了,在12号楼下4单元门口,发现一辆自行车,一部笔记本电脑,集邮册和压岁钱。21、被告人赵宝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该出去偷东西会随身携带改锥和扳手,只偷一楼的住户。2013年以来,多次到榆次华悦骏景小区、书林世家、煤运公司宿舍、上东庭院、天星锦苑等小区作案,偷的东西能卖的就卖了换钱,钱全买了毒品。2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3月20日,该局民警在榆次区堡子街出租房内将网上逃犯赵宝军抓获。23、被告人赵宝军讯问及指认现场视频。2014年3月21日,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人员田龙、程秉谦、梁志鹏、杜志伟在赵宝军的指引下,赵宝军指认了其实施盗窃的第6、7、9、10、11、14、15、17、18、19起的作案现场,其还指认了在书林世家的其他作案现场,因无报案也未联系到受害人,故无法核实。2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取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侦查人员抓获赵宝军后,在其住处提取到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鞋子以及部分涉案物品。2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依法扣押被告人赵宝军的作案工具一字型改锥两把、扳手一把、钳子一把、手套一副、钥匙三窜。赃物蓝色乔丹牌双肩包已发还王某,银色项链一条已发还常某、工艺品刀一把、钱包一个、依波牌女士手表一块已发还张某甲。作案工具随案移交。26、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能估价的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1103元。27、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足迹检验鉴定书。经鉴定,第10起、第12起、第13起、第15起、第16起被害人家中所留足迹系被告人赵宝军所留。28、被告人赵宝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3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向张有爱、宋海生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赵宝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宝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宝军辩称其只向张有爱、宋海生卖过四、五辆电动自行车,因有张有爱、宋海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5、8、12、13、16起盗窃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有被害人的报案书及陈述、从被告人赵宝军处起获的赃物,其中第1起的被害人郑某乙已认领红色小挎包一个,第2起的被害人张某甲已认领工艺品刀一把、钱包一个、依波牌女士手表一块,第3起的被害人韩某已认领银手镯一对,第4起的被害人常某已认领银色项链一条,第5起的被害人段某已认领钱币册一本,第8起的被害人王某已认乔丹牌双肩包一个。第12、13、16起盗窃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足迹检验鉴定,被害人家中所留足迹系被告人赵宝军所留。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宝军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赵宝军的作案工具一字型改锥两把、扳手一把、钳子一把、手套一副、钥匙三窜、帽子一顶、口罩一个、电筒一个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赵宝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籍润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桑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