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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双喜与叶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喜,叶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0号原告:谢双喜,住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方家花苑26幢2单元701室。被告:叶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喜诉被告叶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双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