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怀安诉被告李晓东、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怀安,李晓东,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86号原告阳怀安,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晓东,男,汉族,居民。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涵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