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赵晓华与李水全、熊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华,李水全,熊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华(曾用名赵小华)。被执行人李水全。被执行人熊淑清。赵晓华诉李水全、熊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苟朝清代李水全向代明虎、赵晓华支付330000元,本院解除对李水全门市的冻结(代明虎、赵晓华不再对该门市主张权利)。赵晓华从该笔执行款中受偿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大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