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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执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惠与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开执字第0423号申请执行人陈惠。被执行人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五楼509-5室。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陈惠与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惠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剩余工资22000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500元。因常熟市博利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500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惠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