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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孟某,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