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娄为南与黄南热贡嘉祥藏式家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娄为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天,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南热贡嘉祥藏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年都乎乡年都乎。法定代表人加洛,黄南热贡嘉祥藏式家具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为南诉被告黄南热贡嘉祥藏式家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为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为南撤回起诉。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娄为南承担。审判员 李毛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先巴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