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琅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25112129-6。法定代表人:王瑞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建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滁州分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5日、出票人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方正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晨审 判 员 齐丽丽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