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琅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琅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25112129-6。法定代表人:王瑞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建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滁州分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5日、出票人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方正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瑞全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晨审 判 员  齐丽丽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