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施永健与戴卫忠、郁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健,戴卫忠,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施永健。委托代理人彭明星、姚郁军,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卫忠。被执行人郁斌。关于申请人施永健与被执行人戴卫忠、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启和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戴卫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4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郁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被执行人戴卫忠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5861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郁斌位于紫薇花苑21号303室房屋一套,但本院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朱正高与被执行人郁斌之间就紫薇花苑21号303室房屋房屋拆迁证买卖合同有效,并限被执行人郁斌将该房协助过户至朱正高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郁斌名下位于汇龙镇长江中路419号1-404室房屋为本院执行(2014)启执字第0103号案件评估拍卖,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行到位458610元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拍卖裁定书、(2014)启执字第058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郁斌的抵押房屋被另案执行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和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