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陈辉申请执行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北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玉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霞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