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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陈辉申请执行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北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玉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霞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