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本国与季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本国,季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8号申请人高本国,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季茂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150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茂军银行存款收入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