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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学翠与吴良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翠,吴良平,何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42-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翠,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良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何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92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良平名下的某号牌的轿车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朱学翠与被执行人吴良平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车辆作价850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将上述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上述车辆抵付后,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良平名下的某号牌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