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00号原告:程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金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董金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