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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外号“狗娃”,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来到洪江市黔城镇盗窃了三辆摩托车,共计价值14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邀约周甲(另案处理)去洪江市黔城镇,要周甲帮其骑车回怀化市。之后,两人骑乘被告人周某某的一辆摩托车来到洪江市黔城镇,周某某将谢某、谢甲停放在黔城镇兴源宾馆楼下地下室的一辆湘N3****黑色豪爵天鹰女式两轮摩托车和一辆蓝色湘NS****豪爵男士两轮摩托车盗走,两人各骑一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回到怀化后,周某某给了周甲200元钱。周某某将盗窃来的湘N3****黑色豪爵天鹰女式两轮摩托车以2300元钱销赃给他人,将盗窃来的蓝色湘NS****豪爵男士两轮摩托车以1400元钱销赃给他人,得赃款3700元。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被盗摩托车价值6400元,谢甲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2、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邀约周甲到会同县,之后二人骑乘周某某的���托车从会同县来到洪江市黔城镇,来到黔城镇精品步行街,由周某某将易某某停放在其住房一楼楼梯间的一辆湘N3****浅蓝色雅马哈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周某某将盗窃的摩托车骑回怀化市,周甲则将周某某的摩托车骑回怀化市,周某某再次给周甲200元钱。盗窃来的湘N3****摩托车由周某某自己使用。经洪江市价格证中心鉴定,易某某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所盗窃并自己使用的易某某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易某某,其家属将其盗窃的另二辆摩托车退还被害人谢某、谢甲,并赔偿了被害人易某某、谢某、谢甲的经济损失13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赔偿款领条,谅解书,手机通话详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某、谢某、谢甲的陈述,同案犯周甲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已将被盗的另二辆摩��车退还了被害人谢某、谢甲,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人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锡勇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