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法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朕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任朕军。被执行人杜文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到2014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1250元(含利息129600元、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2000元、评估费3000元、公告费30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杜文光购买的位于离石区龙凤南大街宏泰御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1号住房一套,经吕梁市佳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吕佳信估价字第(2014)073号估价报告:该套住房价值人民币523483元,并��法公开进行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保留价格为:418786.4元。该套房屋尚欠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60000元,申请执行人任朕军自愿以保留价格418786.4元抵偿债务,并自愿补交杜文光所欠开发商购房款160000元,实际抵顶价为258786.4元,剩余部份申请执行人任朕军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任朕军,其所享有的债权因以物抵债行为的完成而消灭,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杜文光已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海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二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