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民一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456号原告杨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赵成,系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武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某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宝福,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建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成,被告被告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三被告过彩礼款35000元(彩礼共计155000元,订婚日先过35000元)。后因琐事,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矛盾丛生,无法结婚。因原告给付彩礼款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定婚时过彩礼35000元,都给我了。后因我怀孕把孩子做掉了,我们就闹矛盾了,原告来我家把我妈妈打了。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我为原告做人流,花了3、4千元,原告一分钱没有拿。被告张某乙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我爱人被原告打了,现在病还没有痊愈,35000元中有5000元是装烟钱、压婚布、长命衣,我姑娘做人流到现在身体都不好,彩礼款都用在我姑娘张某甲身上。要求原告赔偿将我爱人打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4200元,赔偿我家财产损失46000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被告武某某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要求原告赔偿我被原告打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4200元,赔偿我家财产损失46000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张某甲过彩礼35000元。原告与被告张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31日,原告到三被告家,将被告武某某打伤,原告被告公主岭市公安局罚款400元;2015年9月29日,原告伙同他人到三被告家将三被告家中物品砸坏,原告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彩礼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张某甲未登记结婚,现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被告张某甲应将彩礼款返还给原告,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张某甲订立婚约近1年,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甲有一定花销,且装烟钱、压婚布、长命衣等属于赠予,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甲返还彩礼款27000元。另原告主张被告张某乙、被告武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本院认为,到庭证人杨某甲(彩礼单上的见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均证实原告家将彩礼款给付给被告武某某,被告武某某虽予以否认,但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武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张某乙要求原告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