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自锋与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自锋,张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姜自锋,居民。被告张建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自锋与被告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涛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涛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不得擅自变卖、损毁、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