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民委员会与江门市新会区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丁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楚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