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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邝迎春与王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迎春,王康,邝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邝迎春,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康,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邝莉,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邝迎春与被告王康、被告邝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迎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康、被告邝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迎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邝迎春撤回对被告王康、被告邝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邝迎春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李庶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