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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宏军、王丹丹与曾凡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军,王丹丹,曾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军,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丹丹(系陈宏军之妻),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曾凡明,私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凡明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