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建中、石彦军等与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中,石彦军,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195号原告石建中,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女,系原告石建中妻子。原告石彦军,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石肖霞,女,系原告石彦军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先进,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文革,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中、石彦军与被告田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中、石彦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中、石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石建中、石彦军负担。审判员 檀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