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尤新阳、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尤新阳,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新阳。委托代理人:宋卫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芹,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德国,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万顺帝景天成B-101。法定代表人:宋成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业章,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尤新阳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石公司)、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在另案执行中,扣押了登记所有权人为华阳公司的苏N×××××轿车一辆,尤新阳以该轿车已抵偿华阳公司欠其债务、其为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沭阳法院裁定驳回尤新阳的执行异议申请。尤新阳不服,于2013年6月5日向沭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苏N×××××马自达CX-7轿车归其所有,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沭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尤新阳的诉讼请求。尤新阳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6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上半年,沭阳法院将扣押的苏N×××××轿车发还给华阳公司,华阳公司重新购买轿车一辆还给尤新阳。本院认为:尤新阳与三石公司、华阳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解决,且实际上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蒋 蕾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