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王长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王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长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长宏名下车牌号码为“辽P4XX**”车辆一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平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长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2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