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龚斌与胡仕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斌,胡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龚斌,男,生于1976年0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胡仕斌,男,生于1973年0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龚斌与胡仕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仕斌自动履行了所欠龚斌运费7500.00元,余下部份申请执行人龚斌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龚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