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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龚斌与胡仕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斌,胡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龚斌,男,生于1976年0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胡仕斌,男,生于1973年0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龚斌与胡仕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仕斌自动履行了所欠龚斌运费7500.00元,余下部份申请执行人龚斌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龚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