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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航,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应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健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99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利随本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得知: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万余元,已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樱花苗木。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樱花苗木进行了评估。在进入拍卖程序前,案外人新平磨盘山樱花庄园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意向书,确定: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股权收归新平磨盘山樱花庄园有限公司所有,新平磨盘山樱花庄园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5日前偿还被执行人新平林源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999万元,利息1730216.35元,共计21720216.35元。2014年12月30日,案外人新平磨盘山樱花庄园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解调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武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