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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美丽与杨彦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丽,杨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胡美丽。被执行人杨彦俊。关于胡美丽与杨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彦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美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彦俊支付货款120000元,诉讼费2700元,共计122700元;被执行人杨彦俊还应承担执行费174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彦俊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0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