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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登芝与深圳市富丝桐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芝,深圳市富丝桐服装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登芝,户籍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雪芬,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丝桐服装厂,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楼西。法定代表人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芝与被告深圳市富丝桐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